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6205号
原告丁敬生,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广建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齐道。
委托代理人陈玉安,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敬生诉被告濮阳市广建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敬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敬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孟迎春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