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广建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濮阳市广建濮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450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广建濮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6年3月20日,原告承包了广建公司的濮阳市阳光花园29号楼建筑工程,由原告与广建公司签订了合同,出资三十万元。工程施工期间,被告采用不同方式,将投资款陆续支走,而原告分文没领,工程完工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不仅从广建公司支走工程尾款78766元,又于2007年9月20日从濮阳市建设工程公司阳光花园项目部支走工程质保金71917元,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工程质保金71917元。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工程质保金71917元,但经查,濮阳市广建濮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已变更为濮阳市广建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孟迎春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