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市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耿国合,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初2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因被申请人诉讼标的额为2262497.22元,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的为3000万元以上。虽然最高法院作出诉中财产保全损害纠纷案件由作出裁定的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专属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由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不受级别管辖的拘束。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曹松志
审判员  魏 超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