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终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汴民申字第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开封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种振兴,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胜超,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
申请再审人开封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作出的(2010)古民初字第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做和解工作,申请人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开封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单国生
审判员  郭天庆
审判员  马建庄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