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执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耿国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建武,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种振兴。
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南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俊涛,村委会主任,执行过程中辞职,目前无。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8月24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王千,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城公司)与开封市祥符区***南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街村委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豫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南街村委会在其出资不实60万元本息范围内、***在其出资不实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开封金明纸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开封市凤城建筑公司的工程款7484241.3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出资不实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0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因南街村委会、***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凤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南街委会在***财政所账户资金3610元以及以后所有经营收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陈留××中段东侧国有土地271.89平方米,证号开封县国用(2002)字第01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名下位于陈留××村集体土地124.44平方米,证号开封县集用(2002)字第01265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两块土地共有地上附属物552.25平方米房屋。因土地使用证性质为住宅,而房权证性质为商业,该房权证(证号CL0027)已于2018年7月19日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执行人凤城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南街委会财产线索,开封县供销社原陈留棉花厂于2001年8月15日以60万元出售给南街委会,并提供了相关的出售合同复印件。本院经往祥符区国土资源局查询,未能查到该宗土地的登记,土地性质及权属不明。经实地勘察和询问相关人员,该宗土地位于南街,面积9771.22平方米,原旧厂房已拆除,目前为村民文化广场,有新建一排外观红色的房屋为文化活动室。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南街委会购买的原陈留棉花厂土地性质及权属不明无法处置、查封***名下两块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未能处置的土地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街村委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凤城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宗振宇
审判员 姬 凯
审判员 胡朝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苗青
书记员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