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鸿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中原路街道办事处、濮阳市鸿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565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莉涛,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中原路街道办事处。地址濮阳市大庆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心连心宾馆。
法定代表人:康涛,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东、冯伟恩,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鸿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中原路街道办事处、濮阳市鸿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富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