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58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迎新大街259号建委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赵天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
法定代表人:兼庆明,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款1300万元。二、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并于2021年3月29日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