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异120号
申请人:济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百花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百平,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义,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迎新大街259号建委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赵天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
法定代表人:兼庆明,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济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我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103执5895号。在执行过程中,因瑞祥置业公司已经将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故申请变更济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供了本院(2019)鲁010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作出(2019)鲁010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款1300万元。二、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103执5895号,2021年3月30日,我院作出(2020)鲁0103执58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1年3月11日,出让方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济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济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2021年3月17日,出让方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已依法让与申请人济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综上所述,济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济南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娅
审判员 迟 忱
审判员 刘艳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