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执异182号
案外人: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丰盛街97号镇政府院内1排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亭,男,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号中建文化广场B座公寓楼9层905房间。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西城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返还账册及对***限制消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中止对(2021)鲁010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账册11本(2009年10月至2019年12月)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事实和理由:案外人认为案涉财务账册系我公司资产,归我公司所有。1、该财务账册虽然记载的内容是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情况,但我公司享有所有权、著作权、财产权、经营权,不应当返还给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2、本案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没有查明案件事实,进而作出错误判决。案外人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书面异议时,提交了证人证言等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查明,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与***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鲁010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账册11本(2009年10月至2019年12月)财务账册;二、驳回原告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民终524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27日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在执行过程中。
上述事实,有(2021)鲁010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52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立案审批表等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确立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有关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救济的原则。本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融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账册,案外人对涉案账册主张所有权排除交付,其异议的目的并非排除执行,而是排除、否定生效判决,故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案外人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首先案外人并非提出该项请求的权利人,其次即便是***本人提出,也应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该项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郝振龙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