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9318号
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莲花,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龙,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0元,由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武春芳
书 记 员  阎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