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5197号
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耿志学,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7年10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范子恒,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
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一任董事长,在其任职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原告经营陷入困境,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原告于2021年3月6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免除了被告***的董事职务,董事会选举耿志学为公司新任董事长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三被告拒不履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并拒绝交还原告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各类证照等资料。被告***拒不协助办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登记变更手续。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给公司经营带来巨大风险。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将原告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各类证照、资料交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虽然因夫妻投靠于2021年1月6日将户口迁入槐荫区,但新房未装修完成,尚未举行婚礼,***实际一直居住在市中区梁庄新区一区,从未在槐荫居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向本院提交梁北社区居委会及济南侯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均证明***自2019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济南市市中区梁庄新区一区,故济南市市中区系***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