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10789号
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丰盛街97号政府院内1排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