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某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10789号 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丰盛街97号政府院内1排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