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1686号
原告: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都市陆逊大道东道。
法定代表人:唐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斌、沈勇钦,系被告员工。
原告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6元,由原告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陈秋潮)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