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珂奇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民初1778号
原告: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逊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37543X。
法定代表人:唐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珂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清江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9001T6D。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珂奇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太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