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执异2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开元路翟村,组织机构代码59246582-0。
法定代表人:贾文忠,该村委会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邢台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10591456-2。
法定代表人:王金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翟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翟村村委会称,请求撤销本院(2018)冀05执36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1、自邢台仲裁委员会(2017)邢仲裁字第083号裁决书下达后,异议人多次与住宅建设公司协商执行事宜,因双方对执行标的额有争议,共同协商组织专人正在对数额核查中,对方自愿同意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待核查数额双方共同认可后,依法执行和解,这是双方认可的事实,无需冻结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异议人为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与住宅建设公司达成协议,异议人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先予给付其100万元工程款,另可经村民代表会通过报政府批准为其办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手续,此有村委会会议记录及双方协商的事实。3、住宅建设公司因建筑工程质量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手续,村民入住后均已对所购楼房质量不合格,造成群访群诉并拒付工程款,要求住宅建设公司出具工程质量检测合格的报告或者向村民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终身负责,如因工程建筑质量不合格,造成村民人身财产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异议人将协调村民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此现双方正在积极协商进行中,如村账户继续冻结,村民生活必然受到极大影响,造成不稳定因素,故呈请人民法院撤销(2018)冀05执36号执行裁定,停止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及存款的划拨,由双方协商和解执行为宜。
申请执行人住宅建设公司答辩称:自本案仲裁裁决生效及进入执行程序后,翟村村委会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法院多次做工作,仍不予理睬,法院对其罚款后,才答应先履行100万元,但至今仍未履行一分钱。执行中双方虽有协商但该村村委会,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从来没有与我们认真坐下来谈如何解决问题,更没有达成过任何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冻结其银存款账户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以维护我方的正当权利。
本院查明,邢台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邢仲裁字第083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邢台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236551.23元,并自2013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二、本案仲裁费124306元,由被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该裁决生效后,翟村村委会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住宅建设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冀05执36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村村委会存款28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冻结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邢台邢东支行50×××97银行账户,翟村村委会对此不服,请求撤销(2018)冀05执36号执行裁定,停止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及存款的划拨。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仲裁委员会(2017)邢仲裁字第083号裁决,在被执行人翟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划拨执行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翟村村委会以双方对执行标的额存有争议,正在核实;或想先行给付住宅建设公司100万元工程款,另以本村集体土地为住宅建设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以及认为住宅建设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没有国家标准检测报告,其应就工程质量为该村村民作出保证为由,提出停止对被执行人翟村村委会账户的冻结及存款划拨的异议。因本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本案执行的标的额进行了确认,该案的执行标的额是明确的。另行核查执行标的数额或改变执行标的额,只能在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或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才有实际意义。翟村村委会若对生效裁决确认的数额不服,可以通过再审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执行标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比如本案,双方可以就执行标的额或以办理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方式作为双方交换的条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在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前,以一方的意愿,来阻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翟村村委会仅以己方的意愿,而非双方的意愿,且双方并未就执行标的额以及翟村村委会所称的为住宅建设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等达成一致或在执行过程中达成过任何执行和解协议。显然,此情况下,翟村村委会请求本院停止对该村村委员采取的执行措施,于法无据。另,关于翟村村委会所称住宅建设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没有国家标准检测报告,其应就工程质量为该村村民作出保证,终身负责。本院认为,该问题并非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执行内容,且不属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若住宅建设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出现了质量等侵权问题,翟村村委会可通过另诉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此并不成为阻止本案已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理由。综上所述,翟村村委会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台市桥东区泉东街道办事处翟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阴志尧
审判员 王吉成
审判员 范茂卫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