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与邢台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2264号
原告: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576802-x.
被告:邢台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591456-x.
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邢台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