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众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767号
申请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芳桥街道工业区虎皇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7474。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绍兴众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浔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FWMU5W。
法定代表人:金金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皇公司)与被申请人绍兴众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坤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虎皇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众坤公司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虎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坤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众坤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