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767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众坤纺织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767号之二
原告: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芳桥街道工业区虎皇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7474。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众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浔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FWMU5W。
法定代表人:金金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皇公司)与被告绍兴众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坤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虎皇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众坤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虎皇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皇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22元,由虎皇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超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尤峥峥
书记员王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