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意莉沙木门加工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91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芳桥街道工业区虎皇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7474。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意莉沙木门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大马巷村,工商注册号×××76。
经营者:***,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皇新材料公司)与无锡市意莉沙木门加工厂(以下简称意莉沙木门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无锡市意莉沙木门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50044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45.5元,由意莉沙木门加工厂负担,虎皇新材料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4345.5元由意莉沙木门加工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意莉沙木门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虎皇新材料公司支付。因意莉沙木门加工厂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虎皇新材料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2021年9月8日,虎皇新材料公司与意莉沙木门加工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载明:一、意莉沙木门加工厂、***结欠虎皇新材料公司货款250044元及计算至申请执行时的利息、诉讼费4345.5元,双方同意按照261609.05元结算,该款意莉沙木门加工厂、***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9万元,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9万元,余款81609.05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意莉沙木门加工厂、***不按期支付,则未履行部分款项按照年息12%计算利息损失,虎皇新材料公司有权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三、被执行人意莉沙木门加工厂、***履行期间,不解除对***名下房屋的查封。四、本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意莉沙木门加工厂、***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民初739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