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914号
申请执行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芳桥街道工业区虎皇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7474。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9626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同年7月12日、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扣划并交付申请人。
3、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到位57073.12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仇乾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