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2民初7393号
原告: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芳桥街道工业区虎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7474。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女,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皇新材料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虎皇新材料公司申请,通知***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皇新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虎皇新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626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虎皇牌油漆,截止2019年1月,尚欠原告货款196265元。现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之诉求。
***、***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虎皇新材料公司与***于2013年3月5日签订供货协议书一份,由虎皇新材料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油漆,合同并约定收货单指定***及夫人签收。截止2019年1月22日,***结欠虎皇新材料公司货款206265元,***在虎皇新材料公司客户往来卡签字确认。后***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10000元,现尚欠196265元。
另查明,***与***系夫妻关系。审理中,虎皇新材料公司提出***与***共同经营油漆生意,***并在发货单、对账单上签字。故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另查明,虎皇新材料公司原名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2019年4月16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
上述事实,有送货单、虎皇新材料公司客户往来卡、***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收货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本案纠纷,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所欠货款应予支付,并应支付逾期付款银行利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96265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32.5元,由***、***负担,虎皇新材料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3632.5元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虎皇新材料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