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1402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解放西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77L。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3898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镇工业集中区(扶风西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4226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芳桥街道工业区虎皇大道8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747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5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33951.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33951.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