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283号 申请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芳桥镇工业区虎皇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74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镇工业集中区(扶风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4226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3898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神马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扶风村通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6DPB21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2283281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5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马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6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江苏迅捷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马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马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