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3401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广福路后所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亚洲旅游论坛永久性会址项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与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9)*340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39672.46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二、原告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就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5039672.46元范围内对本案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0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1、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登记信息。3、执行中,本院到香格里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及香格里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香格××市××路东侧不动产权证***(2018)香格里拉市不动产权第0000885号、*(2018)香格里拉市不动产权第0000886号的不动产;有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香格里拉县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150号的房产;有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房权证香格里拉县字第**,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215号的房产;有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房权证建塘镇字第**,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168号的房产;有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房权证建塘镇字第**,地使用权证证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的房产;有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建房权证建塘镇字第**,使用权证证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170号的房产;有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建塘房权证建塘镇字第**,用权证证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167号的房产;有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建塘镇房权证建塘镇字第**,权证证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165号的房产;有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建塘镇字房权证建塘镇字第**,证证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164号的房产;有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建塘镇字第房权证建塘镇字第**,证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169号的房产;另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2)第151号,宗地编号为A-2-1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215号,宗地编号为A-2-9的两宗土地。经查,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香格里拉县字房权证香格里拉县字第**,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15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香格里拉县字第房权证香格里拉县字第**,为香土国用(2012)第215号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2)第151号,宗地编号为A-2-1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香土国用(2012)第215号,宗地编号为A-2-9的两宗土地于2016年9月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建塘镇字第**房权证建塘镇字第**,香土国用(2012)第16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房权证建塘镇字第**房权证建塘镇字第**,土国用(2012)第164号的房产于2018年4月27日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已申请执行,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房权证建塘镇字第**房权证建塘镇字第**,国用(2012)第16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房权证建塘镇字第**房权证建塘镇字第**,用(2012)第170号的房产;有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建房权证建塘镇字第**房权证建塘镇字第**,(2012)第16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建塘房权证建塘镇字第**房权证建塘镇字第**,2012)第169号的房产于2014年12月抵押于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且以上房产及土地已被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现广州中院即将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牌***R×××**、*R×××**的两辆小型普通客车,本院已于2019年9月26日进行轮候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4、因其他案件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到被执行人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传唤了被执行人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目前债务将近8.5亿元,现阶段无清偿能力。6、因被执行人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其他债权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7、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了冻结。8、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9、2019年12月12日经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481714.47元。
因被执行人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均处于抵押、查封状态,首封法院暂未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志春
审判员吹批农布
审判员*建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