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皱建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后所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岔口。
负责人:皱建民,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惠琼
审判员*健
审判员*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