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后所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756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诉人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5民初409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交通事故发生地为昆明市丰源路落索坡村附近路段,即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昆明市五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诉称,其在上诉人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牟之宣承包的由盘龙区园林绿化局发包的昆明市沣源路落索坡村道路隔离绿篱护栏安装工程工地做工时,因被案外人***驾驶的轿车撞伤而提起诉讼。从被上诉人的起诉内容及诉求看,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审被告牟之宣的住所地在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除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外,还包括牟之宣。因本次裁决系确认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牟之宣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本院在裁定书中未将其列为当事人并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既减轻了与本案管辖权异议无关的当事人的诉累,也便于本案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