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大理市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中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后所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市长。
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系特殊主体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执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彪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