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与牟之宣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94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5民初275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牟之宣,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后所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756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牟之宣、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