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10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51号A栋1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一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戎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2区2栋23层2328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栓,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戎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30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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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吴秀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 永
书 记 员 王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