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287号
申请人: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51号A栋1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一江,总经理。
被申请人:戎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2区2栋2328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栓。
申请人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戎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戎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883.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2243030000000027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戎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883.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89.42元,由申请人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