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795号
原告: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51号A栋1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一江,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锡平,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2区2栋23层2328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栓,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光,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财产保全费2389.42元,合计6189.42元,由原告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兰
审 判 员 刘 婧
审 判 员 张 保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纯
代理书记员 李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