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784号之一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2区2栋23层2328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栓,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培蕾,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51号A栋1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一江,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锡平,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昕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9760元,由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兰
审 判 员 刘   婧
审 判 员 张 保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纯
代理书记员 李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