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381执保30号
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黄金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58号火星街道办事处大楼246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7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7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395元,由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