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1民初404号
原告: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黄金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戎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龙柏路58号火星街道办事处大楼24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戎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10.86元,减半收取3405.43元,由原告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