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993号
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3幢2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1F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伟,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党留庄乡党留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72507768M。
法定代表人:常国华。
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46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46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 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康咏凯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