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99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3幢2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1F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伟,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党留庄乡党留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72507768M。
法定代表人:常国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作出(2021)苏0585民初1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46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季 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康咏凯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