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993号之二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3幢2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1F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伟,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党留庄乡党留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72507768M。
法定代表人:常国华。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青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保全费1672元,合计4127元,由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季 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康咏凯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