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民终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天康星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吕仁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香宝,男,太原市天康星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活性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党留庄乡党留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禹,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鹏,男,山西**活性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太原市天康星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活性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市天康星仪表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太原市天康星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上诉人太原市天康星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屈胜肖
审 判 员 王艳宏
审 判 员 郑 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艳兰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