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302民初2144号
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已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天舒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