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22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关于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7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登记信息均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
三、于2018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