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2998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恺纳,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远洋,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栋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8967XP。
法定代表人:李越梨。
被告:***和聚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经编大楼1层11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0NM93。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中盟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中盟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71153C。
法定代表人:张玲玲。
第三人: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讯美科技大厦/3号楼13层1329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1039541N。
法定代表人:李越梨。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聚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中盟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明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捷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