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1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讯美科技大厦/3号楼13层1329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1039541N。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尚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号第1429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31562.8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的商事事项变更登记。2018年8月2日,本院从上述已冻结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人民币332073.39元,扣划后已解除原冻结。2018年8月15日,本院从上述已冻结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人民币5678.61元。2018年8月22日,本院在扣缴执行款人民币4966.28元后,已将执行款人民币332785.72元汇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号第14293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966.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号第14293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黄泽辉
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锦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