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91民初2125号
原告:***,男,192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丽,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财,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伯,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琪,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