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正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某某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志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华德大唐花苑A10-1-2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清,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南通诚成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公司)、***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拆房屋面积72.36平方米,房屋置换补偿款124730.15元。但一、二审仅处理拆迁补偿款,未处理房屋安置补偿面积。房屋拆迁中,无拆迁合同和补偿协议,拆迁方仅出具一张证明白条,属违法拆迁。拆迁方应对***进行安置,并赔偿拆迁过渡费、精神损害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开发公司、正和公司(原名南通市公正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诚成公司给付拆迁补偿款124730元。一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开发公司给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已得到支持。***申请再审提出的一、二审未处理拆迁过渡费、房屋安置等内容,均未在一审中提出,本案不予理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蕴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审判员  陆轶群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