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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田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琼海芳草园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花田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琼海芳草园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54247号
原告:花田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竹子林越众越海家园3栋2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406408。
法定代表人:林琦。
委托代理人:莫丽萍,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益范,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海芳草园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龙寿村委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6900232420507XN。
法定代表人:李树。
原告花田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琼海芳草园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起诉称,为了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以及当地旅游所需,2017年3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两份《景观花坛设计及施工工程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设计、施工四个花坛,花坛名称为:田园曲,锦鸡报晓,春暖花开,福到乡村;2、施工期8天,3月20日为交货验收之日;3、工程总造价为每个花坛造价25万元,四个花坛合计100万元;4、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30%预付款,两份合同应支付预付款30万元;5、工程完工验收后五天内支付剩余65%款项,原告负责结构安全一个月,一个月内(即4月20日前)无结构安全问题,则甲方在三天内支付剩余5%余款;6、其余约定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原告依然按照约定设计、施工了四个花坛,并于承诺的日期内完工,于3月21日将四个花坛交给了被告。原告设计、施工的四个花坛,获得一致好评,在《海南日报》、《珠海在线》等媒体上得到充分肯定。但是,被告没有遵守自己的承诺,仅仅支付了预付款15万元,剩下的工程款85万元至今未付。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景观花坛设计及施工工程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向工程所在地或乙方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5万元及从2017年4月2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滞纳金。
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涉案《花坛设计、施工工程合同》、《景观花坛设计及施工工程合同》所约定的龙寿花海花坛、景观设计及施工工程均位于海南省琼海龙寿洋国家农业公园内。
本院认为,依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海南省,依上述规定,本案专属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移送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7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直接移交给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姚  璇  娟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雷小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