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5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北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85号
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105926X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宝池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儒,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北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89886859W,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邑路中段(北航光伏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闻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北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北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北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9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568元(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巴益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孔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