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北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4547号 原告:**,住山西省河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北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运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北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被告山西北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航新能源公司”)因内部装修工程需要,由被告**找到原告魏被告北航新能源公司进行电工安装作业。2021年5月16日(施工第二天),原告采用被告北航新能源公司现场提供的2米高木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时,从该木梯衰落。当日13时,原告被送入运城市第一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双额颞脑挫裂伤及多出骨折。经在运城市第一医院住院22天后,原告病情仍未完全好转,右侧桥小脑角区病变,触发脑内部神经,再次手术后至今仍为面瘫,无法外出工作。在此期间,原告共花费医疗费63393.58元,后续仍面临继续康复治疗。而被告**仅在原告急救当时共垫付5000元,被告北航新能源公司从未垫付任何款项。之后,原告要求二被告出面协调此事,但二被告均避而远之,还明确告知原告进行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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