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与杭州亿茂龙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9民初8512号
原告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诉被告杭州亿茂龙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三个月审理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求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鲍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杭州亿茂龙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分红款21915.73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杭州亿茂龙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负担274元,由杭州亿茂龙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0元。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亿茂龙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诸灿祥
书记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