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东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沈阳市中心医院、沈阳市临床检验中心、沈阳市手外科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618号
原告沈阳东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458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坚,系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沈阳市中心医院、沈阳市临床检验中心、沈阳市手外科研究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五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东,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侯子东,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沈阳东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沈阳市中心医院、沈阳市临床检验中心、沈阳市手外科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东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72元,减半收取9686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