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邦。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662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21206.63元及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账户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对外投资、无收益类保险、无理财产品。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66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宏生
审判员 姚伟丽
审判员 温权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垚